根据哈萨克斯坦《婚姻和家庭法》,代孕要基于代孕协议。
代孕母亲有法律要求,其年龄必须在20至35岁之间,身体、精神和生殖健康均良好,并已孕有至少一个健康的孩子。
代孕母亲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代孕母亲的报酬等内容。
该协议符合哈萨克斯坦民法典的一般要求,即可以将代孕列入不育治疗方法清单。
具体而言,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规则法》,使用代孕母亲的服务需要有医学上的适应症,例如男性或女性不育,如女性疾病,包括输卵管阻塞等导致妇女无法接受男性精子的受精。
另外,还需与代孕机构就代孕母亲的分析和管理问题达成协议。
应当指出,哈萨克斯坦《批准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规则法》规定了进行人工授精之前必须进行的检查清单。
哈萨克斯坦公民可以每年免费使用人工授精服务一次。
同时,在正式婚姻中的配偶或有医疗迹象的妇女有权使用上述服务。
哈萨克斯坦法律并未对外国人提供此类服务进行限制。
事实上,大量其他国家的公民来到哈萨克斯坦进行人工授精,并接受代孕母亲为其提供代孕服务。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配偶(客户)需为已签署代孕协议的代孕母亲所生的孩子登记出生证明,从而成为出生孩子的合法父母。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有关代孕的法律规定:
第九章 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的代孕和应用
第54条 代孕协议
1.代孕协议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并必须经过强制公证。
2.订立代孕协议显然意味着配偶(客户)因使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而出生的孩子的父母权利和义务。
3.在代孕协议的同时,配偶(客户)与使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的医疗组织达成协议,该医疗组织将提供相关服务。
第55条代孕协议的内容
代孕协议必须包含:
1)配偶(客户)和代孕母亲的信息;
2)支付代孕母亲的物质费用的程序和条件;
3)未履行合同条款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第57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金额和程序;
5)其他情况,包括不可抗力情况。
第五十六条代孕母亲的要求
1.一名想成为代孕母亲的妇女必须在二十至三十五岁之间,并经医疗机构的证实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和生殖健康,并已有自己的健康孩子。
2. 如果代孕母亲已登记结婚(婚姻),则在签署代孕母亲协议后,必须提交配偶的书面同意书,并且必须经过公证。
3. 需要使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的医疗组织,就其使用的结论作出全面而详尽的信息,以了解想要生育孩子的人或捐助银行所使用的生物材料。
结论的一份副本附在经过公证的代孕协议上,并存储在交易地点。
第五十七条 代孕协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签署代孕协议的配偶(客户)应:
1)承担与代孕母亲进行体检有关的材料费用;
2)承担与使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有关的物质费用;
3)使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向医疗组织出示有关身心健康的医疗报告,以及医疗基因检查的结果;
4)在怀孕、分娩时和分娩后的五十六天内支付代孕母亲的医疗费用,如果发生妊娠和分娩相关的并发症,则在分娩后的七十日内支付费用。
2. 代孕母亲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要求订立代孕母亲合同时,应:
1)向客户提供有关其身体、心理和生殖健康的医疗报告;
2)由医生定期观察并严格遵守他的建议和任命;
3)以代孕协议中规定的频率通知已与她达成协议的人怀孕的过程;
4)将已出生的孩子转移给与她签订代孕协议的人。
3. 代孕母亲无权将孩子转移给其他人。
4. 如果代孕母亲有长期工作,则继续受雇的问题由代孕母亲协议的当事各方共同商定。
5. 代孕母亲在采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后应对代孕协议规定的怀孕负责,并有义务排除自然怀孕的可能性。
6. 多胎妊娠的问题由代孕协议的当事双方共同商定。
第58条 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的使用
1. 已婚妇女(婚姻),未婚妇女(婚姻),已成年并具有令人满意的身体、精神和生殖健康的妇女都可以使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这一点由医疗机构的结论予以证实。
2. 因使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包括使用供体的精子)而生育并生育孩子的妇女是遗传母亲。
3. 如果是由于使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而出生的孩子,则以本守则规定的方式记录有关该孩子父母的信息。
第59条 代孕协议或使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的法律后果
1. 配偶(顾客)是根据代孕协议使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而出生的孩子的父母。
如果采用这种方法和技术或根据代孕协议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孩子,则每个出生的孩子均由配偶(客户)同等负责。
2. 在孩子的母亲出生后,配偶(客户)会进入医疗出生证明并已签署代孕协议。
3. 在向登记机关登记孩子的出生后,以规定的方式拟定拒绝孩子的配偶(顾客)的规定。
在遗弃孩子的情况下,同意使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或与代孕母亲达成协议的配偶(顾客)无权要求代孕母亲支付材料费。
如果拒绝了与代孕母亲达成协议的配偶(客户),则该孩子仍然拥有代孕母亲的母亲的抚养权; 如果拒绝,则该孩子将被转移到国家照顾之下。
如果配偶(客户)拒绝孩子,并且在代孕母亲收养孩子时,这些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确定的金额和方式向代孕母亲支付赔偿。
4. 如果配偶(客户)的婚姻(婚姻)解散,则根据代孕协议出生的孩子的责任将分配给双方(配偶)。
5. 如果其中一名配偶(客户)死亡,则根据代孕母亲合同出生的孩子的责任由幸存者承担。
6. 如果配偶(顾客)均死亡,且其近亲拒绝领养代孕母亲的要求生育的孩子,则可将该孩子转移给她,如果被拒绝,则由国家照管。
将孩子以监护权的形式转移给代孕母亲或国家组织,不会终止其作为配偶(客户)继承人的权利。
7.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代孕合同后,如果不使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则该合同无效。
8. 在签署代孕协议后,如果代孕妈妈自然怀孕,合同将终止,她将根据代孕协议同意支付客户所花费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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